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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尚待推出
发布日期:2016-05-31

私募业的野蛮生长正遭遇从募资到投资的严格监管,而如何把握其中尺度,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提高机构投资者参与度与监管效率,既是A股各方参与者的共识,同样也是必须面临的挑战。

在2016年5月30日举办的“中国私募基金业2016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首度详细阐述了针对私募业的监管理念。

”既不能任由行业野蛮生长损害投资者利益,又不能因噎废食阻碍甚至扼杀行业的正常发展。”李超观点鲜明地为监管立场定调,要遵循适度监管的理念和扶优限劣的宗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做好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对于合格投资者身份的确认是李超关注的焦点。在他看来,私募基金仅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这是对私募基金不施行前置审批的大前提。

“只有合格投资者制度能够得以切实执行,对私募基金的适度监管才具备现实的基础。”他总结道。

李超坦承,现行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及基金募集的方式和规则,但有些条款过于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与程序。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尚待推出

“私募基金行业当前存在三大问题。”李超对私募业的沉疴旧疾开出了“病历单”。

第一是市场规范化水平亟待提高,违规运作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基金募集环节,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他强调,比如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利用资金认缴制或通过收益权拆分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等。

在管理环节上,不少私募机构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不健全,基金运作随意性大。“例如将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甚至挪用或者侵占基金财产,向公司或者特定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他表示,部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还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

第二是行业潜在风险大,非法集资呈频发状态。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和房地产基金备案为股权投资,但在负债端向投资者承诺高收益,一旦出现风险,或资金周转困难,即面临兑付风险。部分管理人机构在资金链断裂后跑路,导致投资者损失无法挽回。

李超称,近两年,不少投资基金进入到兑付的高峰期,在经济增速放缓、市场调整的状况下,违约和跑路事件增多,特别是2014年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爆发了多起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不仅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

依法管理私募业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目前仍属空白。因此,在李超看来,第三点是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仍待进一步完善。“对规制行业具有重大意义的《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尚待推出。”李超坦承,针对私募基金这种特殊业态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并且监管和自律规则尚属起步阶段,体系的完整性、分类监管和差异化安排等方面,仍需不断的完善和改进。

鼓励私募基金申请公募牌照

在对私募业的沉疴旧疾诊断之外,李超同样肯定了其发展成果,并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申请公募牌照。在如今PE/VC热潮未退之际,他提出,未来将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比例。

在李超看来,私募基金行业近年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行业地位已经确立;二是行业规模持续扩大;三是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创业的成效初步显现;四是私募基金适度监管的政策框架初步建立。

李超表示,对规范的私募基金机构将从七个方面扶持发展。

一是在已经原则明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恢复在新三板挂牌的政策基础上,积极做好后续投资和融资运作运营的服务引导工作。

二是已经在原则明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新三板做市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做市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三是进一步推进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牌照。

四是对公司型、合伙型等各种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推动完善细化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五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比例,鼓励企业年金和各类公益基金等长期资本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六是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开发符合支持创新创业需求的金融产品,研究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提高创投机构的募资能力。

七是支持有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适时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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