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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制定进一步推进新三板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20

为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有关深化新三板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发展。

  《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全国股转系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七个方面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作出部署,提出了当前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总体要求。对于市场性质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意见》指出,要坚持全国股转系统独立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但全国股转系统并非孤立市场,应着眼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荐业务试点,探索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在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涵盖了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多个领域。为增强市场融资功能,《意见》提出探索放开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加快推出储架发行制度和授权发行机制。为提高市场流动性水平和价格发现效率,《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挂牌证券;优化完善现有交易制度安排,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强化主办券商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为适应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意见》提出实施全国股转系统内部分层,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为引导证券公司转换理念,提升执业能力,《意见》鼓励证券公司建立适应全国股转系统特点的证券业务体系,培育全链条服务模式,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统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不受同业竞争限制。

  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控。《意见》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建设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又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要进一步完善自律监管体系,提高自律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建立常态化、市场化退出机制;同时,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行政执法,坚决查处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鉴于条件尚不成熟,现阶段暂不降低投资者准入条件,暂不实行连续竞价交易。

  《意见》是促进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股转系统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既着力解决当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又放眼未来,为市场的后续创新和长期发展预留了政策空间。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启动《意见》实施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和制订工作,全国股转公司也要相应完善规则,配套制订市场分层方案并择机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26号


  为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制度完善,我会制定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现予公布。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1月16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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